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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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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10-3 06:13:2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近日,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》,为维护国家安全、保障国家重大任务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,自2010年11月1日起,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。
    《管制规定》指出,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,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、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(站)、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,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。
    根据《管制规定》,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,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关闭、查封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无线电台(站)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
    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,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。
发表于 2010-10-5 20:53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难道要有什么行动?......
发表于 2010-10-6 16:21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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